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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的相关法律问题

2020-12-30 09:25:58

“甲供材”的相关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过程中,甲方(又称“发包人”、“建设单位”)为了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自行组织采购并提供建筑材料、设备等建筑物资,这就是所谓的甲供材,又称“材料甲供”。在结算后,按照工程总造价剔除这部分费用后为施工单位应得的工程款。甲供材有很多优点,但这种结算方式,在甲供材的领用、退还、结算,甚至财务等问题上,存在种种法律风险。

一、甲供材的优缺点分析

(一)甲供材的优点

甲供材,是工程发包的一种例外形式。这是建设单位为了加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的一种方式。从材料选用、保管、计划、结算等全过程管理,可以有效的监控材料质量,避免施工单位以此充好。同时这样也减轻了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和其他风险。材料款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40%,有的甚至更高。在司法实践中,施工单位作为被告的案件大多是欠付材料款,有的公司因为项目缺乏管理,往往因材料款以及附带高额利息欠付问题濒临破产。

(二)甲供材的缺点

材料相关内容本属于施工单位的工序范围,材料采购、保管、使用过程中,施工单位基于自己的管理经验,在每个环节都能有合法的利润。例如,施工单位可以把握市场价格趋势合理采购;仓储、使用等监督管理上经验丰富、配套成熟。材料甲供后,施工单位的积极性便会收到打压,在甲供材的施工配合上便会产生问题,例如采购数量需要根据施工进度,采购人员的沟通不及时,很有可能会影响工期。

此外,在会计核算和税负方面会带来很多麻烦。原来材料采购属于施工单位的施工成本,由施工单位负责材料的财务核算及税负。然而,材料甲供后,材料采购需要单独招标,材料采购的会计核算就会由建设单位负责。但材料甲供又会涉及到施工单位的税负问题。尤其是营改增前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施工单位的营业税明确包含了甲供材。即便营改增后,按照财税(2017)58号文,施工单位仍然需要对甲供材处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甲供实际材料与定额量不一致时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供材实际用量小于定额;

在建设工程中,甲供材按照定额消耗量计算一般比实际用量大。按照定额计算方式,施工单位应得工程款为工程总造价扣除甲供材价格。这里,甲供材的价格如何确定就产生争议了。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会站在各自的立场主张权利。建设单位一般主张按照定额计算,实际供货量只是参考数据,认为既然工程总造价是按照定额计算,那么甲供材也应当按照定额计算。

而相反施工单位主张,因施工和采购均包含在工程总造价中,材料采购节约或利润部分应当属于施工单位的。在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施工单位凭借自己技术、新型设备和其他各种方式才使得建设材料使用量得到下降。从合同的目的出发,这些节约的部分只有归施工单位所有,才会激励施工单位改进施工能力,对材料进行节约,避免浪费。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供材实际用量小于定额;

在建设工程中,甲供材按照定额消耗量计算一般比实际用量大。但特殊情况,存在现场施工需求,导致工程中实际钢材或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用量大于定额的情形。实践中,存在发包人起诉主张承包人折价返还多领的材料款的诉讼案件。

定额用量一般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甲供材多了,说明存在浪费、设计变更或材料没有用在工程中。其多用的原因和对应的责任,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发包人主张折价返还,应当举证证明施工单位存在浪费,冒领的材料没有用在工程上。

笔者认为,站在工程质量等公共利益的角度,损害建设单位和业主利益的是建筑上的偷工减料所带来的后期危害,钢筋混凝土的使用的品质高或多用,一般对建筑物是有利的,甲方和业主受益。若盲目让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显然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