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案号: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8民终494号
案件介绍:
2013年开始,我方委托人项目部因采购混凝土找到对方海盾公司,陆续采购合计791万元混凝土,但项目经理一直不还款,材料商海盾公司于是起诉我方委托人至桐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我方承担44.7万的货款。
办案经过:
2017年2月,被告公司,正式委托我方律师介入二审案件,代理后我方律师积极向二审法院阅卷并和承办法官详细沟通。此外,开庭前,我方律师查阅了所有卷宗并整理出详细的收发货及收付款凭证,为庭前做了证据收集,并在开庭时准备了有效的发问问题。
案件结果:
2017年5月2日,二审法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驳回原告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免除了我公司全部的货款债务44.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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