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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滨湖.投标异议事项: 候选人业绩虚假团队介入成功维权

2020-12-29 16:40:20

案件介绍:

中标公告发出后作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发现中标候选人业绩资料有虚假,遂委托我团队工程律师介入,最终成功维权。

2015年7月底,合肥招投标中心公告某2000万项目中标结果,在中标公告发布10天内,委托人(安徽某公司)发现中标候选人(六安某公司)存在虚报业绩资料的情形,伪造当地某街道的公章,提供虚假的业绩资料。于是安徽某公司(委托人)找到我们,要求我们协助调查取证,同时协助维权,争取中标机会。

案情分析:

朱升禹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委托后,对涉案工程的招标文件以及中标文件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另外通过联系业主方(当地某街道)发现,六安某公司,确实存在伪造盖章、并提供虚假业绩资料的情况。一方面,六安某公司(中标候选人)触犯《刑法》,伪造国家机关公章,构成刑事犯罪。另一方面,提供虚假的业绩资料,严重违背《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以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中标无效。

案件结果

本案,委托人曾亲自前往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资料的业主单位调查,但对方作为街道不予理睬,后在我律师的帮助下,成功获得相应证据。之后,依法向合肥招投标监督管理局递交投诉申请书。后在对方协调下,我方委托人放弃投诉,撤回投诉申请,六安某公司(中标候选人)补偿安徽某公司15万元。


特别提:以上都是晟川律师真实案例。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未公布具体信息。另外根据《律师协会推广规则》,上述经典案例中的数据只能代表上述已办案件的结果。如有新的案件,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和证据分析,判断案件胜诉和争取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