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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鞍山.宝龙华庭项目:免除我方劳务赔偿款10万元

2020-12-31 15:10:13

安徽马鞍山.宝龙华庭项目:免除我方劳务赔偿款10万元

一、 案情概要:

  本案原告钱某系马鞍山滕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辉物业公司”)雇佣的保洁人员,于2019年8月8日在合肥某工程公司的项目工地上工作时被地面管道绊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肱骨干骨折。2019年11月12日,钱某委托安徽江东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用及“三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期医疗费需1万元以及误工期为27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90日,在此期间钱某支付医疗费1095元及鉴定费1900元。

  钱某出院后与滕辉物业公司多次交涉未果,于2020年4月16日将其诉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滕辉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合计105046元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滕辉物业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请求追加合肥某工程公司为被告,辩称钱某系在合肥某工程公司工作现场受伤因而与滕辉物业公司并无关系,且钱某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而摔倒也存在过错,后合肥某工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升禹律师代表合肥某工程公司应诉、答辩。

二、律师分析:

  本案中首先,钱某系滕辉物业公司雇佣的员工,对此各方间并无争议。其次,合肥某工程公司对其主张的相关事实进行了举证,其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足以证明钱某受伤是在履行保洁工作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滕辉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尽到管理责任及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第三人合肥某工程公司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法院认为: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钱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滕辉物业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钱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对其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法院酌定钱某对自身受伤承担次要责任。第三人合肥某工程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

  1、判决腾辉物业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钱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8560元;

  2、驳回原告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特别提醒:以上都是晟川律师真实案例。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未公布具体信息。另外根据《律师协会推广规则》,上述经典案例中的数据只能代表上述已办案件的结果。如有新的案件,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和证据分析,判断案件胜诉和争取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