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宁国.飞达御府项目:一审成功驳回对方起诉免除造价诉讼债务25.6万
法院及案号:宁国市人民法院(2018)皖1881民初1848号
案件介绍:
对方恒升公司诉称,2015年2月5日,恒升公司与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委托协议书》,约定由恒升公司对被告开发的宁国飞达御府项目结算造价进行审核并收取相应费用,同年7月15日,合肥承包公司出具一份《承诺函》承诺由其承担上述全部审核费用,后恒升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完成了审核并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给姜某,涉案审计已经完成,但尚欠其审计费用。
办案经过:
2017年12月,我律师接受合肥承包公司委托,介入调查了解涉案情况,为了争得案件时间,我方提供管辖异议。通过调查甲方发现,涉案的工程造价委托实际上是甲方直接与恒升公司签订,合肥承包公司并未直接参与,只是写了一份承诺书,答应超出10%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公司承担。这份重要证据直接反应了合同主体,庭审前后我方以此抗辩。
案件结果:
一审驳回恒升公司的起诉,免除委托人工程造价服务费的诉讼债务25.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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