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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如何处理?

2020-12-30 09:25:15

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如何处理?


清单计价模式中,发包人承担清单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清单价格的风险,工程量清单漏项缺项原则上是发包人的工程量问题。但在固定总价的合同价款约定下,一般会约定缺项漏项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因缺项漏项的产生原因和实践中的观点存在争议,这样缺项、漏项的责任归属就存在争议了。

一、工程缺项漏项产生的原因

工程量清单漏项,区别于工程量清单缺项。缺项出现的原因可能是以后的施工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清单,此项在做预算时,施工图中没有。

而漏项就是做预算的错误了,施工图中有,但不小心漏掉了。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没有列上预算而遗漏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预算漏项影响到预算价值的正确计算,因项目短缺而造成工程造价的不实。 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有如下原因:

(一)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工程师在编制工程量清单等招标文件时,面对大量图纸,读图不细致、理解不透测,造成清单遗漏;

(二)投标人在研读招标文件资料、法律法规误差,导致招标文件明示的工作内容,在报价文件中遗漏;

(三)编制招标文件时未确定细致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规范,例如打桩的具体方式没有注明,施工图纸中的某项施工内容没有具体做法等。

二、实践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的约定

为了避免施工单位以工程量清单未明确某项施工内容为由,主张工程量索赔。发包人一般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合同价款一次性包死,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技术规范、图纸等文件结合理解,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文件予以变更的,工程清单存在差额与缺项的不予调整和增加费用。

三、司法实践中产生的争议焦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按照上述规定,约定固定价款的不允许鉴定,除非设计变更。

(一)承包人主张

司法实践中, 发包人认为工程量增加属于设计发生变更所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并且一般会提供图纸和实际施工的内容不同的证据。

承包人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基于上述规定,主张工程量增加索赔。

(二)发包人会主张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所谓的工程量增加,属于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缺项漏项是固定价款的风险约定范围,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均不应当增加工程量。即便工程量存在缺项漏项,最多只涉及设计深化,设计明确,不存在设计变更的情形。

四、施工单位的应对办法

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虽然存在缺项漏项风险,并且招标人都会明确风险范围和价格包死。但作为施工方也得学会维护自身权利。作为施工单位应当增强造价和法律维权意识,在投标相对短的时间内完善工程量清单,规避自身风险,利用好招标答疑等程序,必要时与招标委员会沟通重现招标。

在施工工程中,充分发挥自身管理和现场优势,以清单不完整的责任在甲方,及时办理签证或者与甲方协商,争取在低价中标的模式中,结算时充分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