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2009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该意见指出,当前在国家重大项目和承包租赁行业等受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冲击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比较明显的行业领域,由于合同当事人采用转包、分包、转租方式,出现了大量以单位部门、项目经理乃至个人名义签订或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形,并因合同主体和效力认定问题引发表见代理纠纷案件。为此,该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正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严格认定表见代理行为。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2、关于挂靠单位是否担责:
第一种观点,若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挂靠单位需要担责。材料是为挂靠单位承包的工程提供的,承包人取得工程承包权后有无转包或分包,属承包人内部经营的问题,与权利人无关。
第二种观点是由实际施工人独自承担付款责任。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不仅取得了工程的实际承包资格,而且工程承包经营的盈亏结果也是由实际施工人负最终的责任的,而且与材料供应商发生直接买卖合同关系的也是实际施工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权利人也只能向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追索款项。
第三种观点是由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的付款责任,由工程的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建设工程挂靠施工,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债务,违法的建筑公司不承担责任有悖常理,不由他们独自承担责任,也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