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所达成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
作为一种内部经营方式,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是为明确公司与员工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分工,而这种分工并不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企业内部承包是我国企业在进行转换经营方式的过程中的一种尝试,由于内部承包从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责、权、利相统一的问题,达到提高企业职工积极性、主动性,提高整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和效益的目标,因而受到许多企业的青睐,在建筑行业尤其盛行。
内部承包的法律特征为:
1.承包人是建筑企业的内部成员,双方存在上下级行政隶属上的管理关系;
2.合同的内容系约定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
3.就企业内部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承包方还要接受发包方的行政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比如安全生产、劳动保险等方面的管理;
4.在资产所有权上,承包人承包经营的资产为企业所有;
5.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由于公司内部承包经营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增加了发包公司与承包股东之间的经营风险,加之实践过程中操作不当,很容易使双方陷入长期的纠纷之中,抑制公司的长期发展。
如何认定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
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认定:一是主体之间的隶属关系;二是项目管理及物质支持。安徽高院从反面进行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存在产权联系,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有规范的认识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资金来源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组织下施工,虽然收取管理费,但参与工程施工、管理,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应认定内部承包合同有效。
具体到个案,内部承包合同认定有效,一般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是明确的公司与职工的隶属关系,存在劳动用工关系。
(2)双方的劳动关系延续时间与该项目的施工时间基本重合。
(3)承包方企业负责管理、技术、财务等核心事项,承包人与实际承包人之间还应存在一个上下级间行政隶属上的管理关系。
(4)内部承包合同下,实际承包人对外应以承包人的名义展开经济活动,由承包人对外承担责任。
当内部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此产生的工程款如何结算?需要根据该工程竣工完成以否来进行区分:
(1)如果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区别竣工验收合格与不合格分别进行处理。根据《合同法》第5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应予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改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如果该工程未完成,在工程款的结算时,不能简单地依照实际承包人所支出的费用来决定具体数额,而应通过工程鉴定的方式来确定最终完成的工程量,并以此作为结算的一句。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做法是通过将施工方在工程中所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费用作为工程的成本依据,来确定最终的工程造价,然后由建设方按鉴定金额折价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