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对建设工程出现质量瑕疵,其责任应如何承担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该条文主要从两个方面规定了上述的问题:
一、发包人擅自使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对其使用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参加验收,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返工等,这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发包人在没有经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时提前使用了,此时承包人的返工义务即行消除,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只能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二、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只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项规定是依据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出现了质量问题可能会严重威胁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无论建筑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如果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承包人仍然要承担责任,该规定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主要的目的也是督促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时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这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工程质量保证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