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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顺延的情形和认定?

2020-12-31 17:20:17

工期能否顺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工期应否延续对施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影响甚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对工期顺延问题没有细致的规定,本条司法解释规定扭转了施工过程中就顺延工期确认中,承包方一直处于不利的地位,其相对保护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但实践中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后,发包人基于同意后将产生的相应后果,往往不予出具签证确认,且实践中监理人一般是由发包人雇佣,承包人获得监理人的工期顺延签证较为困难,即便承包人申请了工期顺延,监理人也未必会出具签证,这使得承包人实际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人民法院仍然机械的按照合同约定,一概以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确认为由认定工期不顺延,对承包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的情况,对于发包人或监理人不签证确认的也可能构成工期顺延,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程序上,承包人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二是实体上,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

本条第二款主要是对索赔逾期失权制度的规定,一般情形下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我国从1999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即引入了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的索赔时效规定。最新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9.1承包人的索赔中有明确的程序规定。本条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规定两个例外情况:一是发包人事后追认;二是承包人有其他合理抗辩理由。这同时也说明19.1承包人的失权条款是一个有限失权,法院并没有完全认可合同的约定。在处理工期顺延的申请时,应该明确当事人对申请工期顺延期限进行约定的目的主要是防止纠纷发生时真伪不明。如果承包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工期应予顺延,则法院应当对承包人的抗辩予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