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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工期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2020-12-31 17:17:18

根据《合同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1)因发包人原因所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误工、停工、机械设备调运、材料和构件积压、人工费用、增加的工程管理费用开支、延期期间工程资金的利息支出等实际损失和费用。如合同有违约金条款的,还应承担违约金责任;如工期延误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发包人在承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2)因承包人原因所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工程延期交付所造成工程使用营业或收入减少的损失、增加的工程管理费用开支、延期期间工程资金的利息支出等损失。如合同有违约金条款的,还应承担违约金责任;承包人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和施工人一般互不负赔偿对方的责任。

(4)因第三方原因所致工期延误,一般应由承包人先行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向第三方追偿。

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

依照《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但是,当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况约定了承包方应当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果在实际履行中承包方没有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怎么办?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的签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办理签证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出了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举证证明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为严重而影响了施工进度的,那么对其工期顺延权主张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