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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后,总包单位是否应当对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2020-12-31 14:43:26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最后承包人所招用的劳动者受到工伤后请求赔偿的,应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劳动者受到工伤后,依法可以选择行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据其行使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分别应作如下处理:

1、如果劳动者主张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应由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果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前一种情形下,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应为行政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一种情形发生的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

2、如果劳动者主张民事损害赔偿的,应由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在分包或转包工程施工中,劳动者受到工伤的,不论该分包或转包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都应由总承包人、分包人和转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总承包人、分包人和转包人的内部责任应根据其各自过错程度予以认定。

3、受到工伤的劳动者既可以选择先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也可以选择先向总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等主张民事损害赔偿。在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劳动者还可以就其与另一种赔偿之间的差额再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