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朱升禹工程律师网

原创: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冲突

2020-12-18 14:54:21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发生冲突,哪个效力高?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均涉及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形,二者对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招标范围均有规定。但二者在如下方面存在明显不同:1、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要求不同;2、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时限规定不同;3、关于废标的认定不同;4、投标保证金是否退还利息规定不同;5、监督机关不同。

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法律位阶相同,在《政府采购法》颁布之初,确实存在大量工程领域交叉的地方,尤其是建筑材料及设备的采购方面存在适用差异。但随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布以后,大凡涉及到建设工程领域的服务、材料设备、工程等招标事项,均适用《招标投标法》,并且在实践中也渐渐趋于统一。



《政府采购法》

《招标投标法》

适用范围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中国境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不同处

调整范围

调整的主体是政府机关及其授权机构与投标人之间。

调整的主体是政府、法人以及他们之间。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废标的规定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2、评标委员会成员被更换的;

3、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或除名的,可以选择重新招标或者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

4、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5、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无法通过补救措施纠正的,应当重新招标。


   如果上述文章未能解决你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电话:17775331257(微信同号)。

   推荐阅读:

   《建设工程领域招标的种类》

   《建设工程领域招标的形式》

   《违反招标投标法有哪些常见刑事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