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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徽产业园项目:法院驳回卖方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300余万元钢材款的诉请

2022-01-04 17:12:21

    合肥中徽产业园项目法院驳回卖方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300余万元钢材款的诉请       标题: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应当对买卖合同债务承担责任

律所案号:2021晟川民事0451号    法院案号:2021皖0311民初3079

被代理方实际施工人朱俊被告

一、案情简介

2017827卖方蚌埠市商贸公司甲方与买方林州建工公司乙方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因电子科技工程需要向甲方购买钢材双方并约定了交货方式以及付款方式指定王贵为收货人朱俊为代理人合同落款处有甲方公司盖章乙方公司盖章与朱俊(化名)签字

具体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双方约定由于钢材市场价格变动频繁每批货物的价格以供货日当日“我的钢铁网”公布的合肥地区对应品牌价格作为供货基价不足整车的双方协商价格甲方先为乙方垫资送货至100万元钢材后乙方给付甲方50万元后乙方每累欠甲方货款达到100万元时乙方须向甲方付款50万元自工程结构第六层起乙方每累欠甲方100万元货款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70万元至框架封顶乙方支付甲方货款后所欠余额不得超过30万元同时每批钢材从收货之日起最长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乙方应从收货次日起每延迟一日付款应向甲方支付每日万分之六点六的加价款乙方工程框架封顶完成后所供钢材尾款三个月内必须付清如有违约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未付货款的0.2%的违约金

朱俊是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林州建工公司施工涉案电子科技工程。钢材的采购和付款均是其个人负责,林州建工公司并未参与。并且朱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个人对该项目的钢材等债务承担直接支付责任,且与林州公司无关。

后因索要钢材款无果,卖方蚌埠市商贸公司以买方林州建工公司王贵朱俊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货款1755586.61元以及加价款1325414.3共计3081000.91被告朱俊遂找到本律师团队代理相应民事诉讼。  通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等各个阶段的充分准备,法院最终驳回的原告对于实际施工人朱俊的诉请,并且大幅扣减了诉请的金额。

二、争议焦点 

被告林州建工公司是否应为盖有其公司印章的合同承担责任及王贵朱俊应否承担合同责任本案钢材购销合同的付款方式如何确定原告主张的加价款性质以及是否应当支持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代理意见

案涉合同的签订主体明确约定卖方是原告蚌埠市商贸公司买方是被告林州建工公司朱俊仅为被告林州建工公司的代理人依据合同的相对性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朱俊仅是林州建工公司在案涉工程项目中7号楼楼栋长其并不存在借用资质的关系因为挂靠或借用资质是由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单位去跟发包方承接业务但从本案朱俊作为7号楼楼长可以看出不存在挂靠关系

本案中原告主张应付款时间是2017年超过本案诉讼时效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额时间是2017828起诉时间是20201119超过三年时效

关于原告主张的本金问题基于被告朱坤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了解欠款本金错误尚有付款30万元原告未扣除被告林州建工公司也未举证

关于原告提供的计算违约金及加价款说明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在合同第六条第款已注明框架封顶完成后三个月内付清款项否则支付违约金原告在本金外主张了132万元加价款和其他违约金支付加价款和违约金的条件并不成就案涉工程并无完成框架封顶因为项目属于烂尾工程只完成地下室原被告约定的付款时间并没有成就原告主张违约金没有依据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本案属于金钱给付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原告的违约金不应当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四、裁审观点

本案合同约定及实际交货地均为被告林州公司承建的工程工地收货人亦为合同指定的王贵综合合同的约定和履行情况合同约定的指定收货人王贵在案涉工程工地实际接收钢材结合案涉工程实际承包人系林州建工公司能够确认案涉钢材实际上用于林州公司承建的工程工地林州公司作为案涉钢材的实际使用受益人其享有了相应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其应当承担给付钢材价款的对等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朱俊和王贵并非合同相对方故二人不承担合同义务

双方对于付款方式的约定既存在要求卖方垫资100万元又要求买方从收货之日起付款否则须加收加价款由于在垫资的情况下收货次日起付款显然不能成就合同对履行方式约定存在矛盾应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确定从合同的目的来看双方是以垫资送货为合同基本要求货值达到100万元后付款50万元且每批钢材从收货之日起最长付款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本院确认双方依照该项约定执行付款应由林州建工公司支付钢材价款1755586.61

(三)关于本案加价款的性质是当被告未能按约付款时所需支付的违约金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原告诉请加价款截至20201115日为1325414.3若计算至被告实际已付款项之日止加价款金额将会超被告所欠的货款本金显然原告所主张的加价款已过分高于原告资金被占用所产生的实际利息损失此外根据双方约定的支付期限被告确实未能及时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作为权利人对于未付清货款时本可以在收货人签收之日起三个月后采取积极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对于损失扩大亦有一定的责任本院以原告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40万元加价款

关于诉讼时效,原告正式立案的时间是过了诉讼时效,但提交网上立案申请的时间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工程封顶后三个月内”实际上工程未能实现封顶结合合同约定工期时间为5个月原告应自工期届满时(2018127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原告蚌埠商贸公司于20201119日提交网上立案申请当日本院回复其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立案网上递交诉讼材料立案是法院为当事人开辟的便民措施应当视为其主张诉讼权利且至本案立案均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

对原告自认收到30万元付款如被告林州建工公司履行本案判决付款义务时如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该30万元系本案货款其可依法主张抵消该货款

五、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林州建工公司支付原告蚌埠商贸公司货款1755586.61元及加价款40万元合计2155586.61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特别提:以上都是晟川律师真实案例。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未公布具体信息。另外根据《律师协会推广规则》,上述经典案例中的数据只能代表上述已办案件的结果。如有新的案件,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和证据分析,判断案件胜诉和争取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