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及案号: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8民终586号
案件介绍:
2012年2月,因“桐城久阳春天”需要采购混凝土,许某以合肥承包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金品公司签订采购合同。金品公司共供应混凝土81336.5立方米,总价值计28115375.50元,扣除已支付价款24660000元,尚有3455375.50元混凝土款未支付。因许铭个人资产有限,金品公司遂起诉合肥承包公司。
办案经过:
2016年2月,承包公司委托我方律师介入案件,签订委托协议后我方律师积极向二审法院阅卷并和承办法官详细沟通。在承办法官尚未阅卷的情况,提前取得法官对我方的实际项目管理问题和案件观点的初步认识。此外,开庭前,我方律师查阅了所有卷宗并整理出详细的收发货及收付款凭证,为庭前做了证据收集,并在开庭时准备了有效的发问问题。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并驳回了金品公司对合肥承包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
特别提醒:以上都是晟川律师真实案例。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未公布具体信息。另外根据《律师协会推广规则》,上述经典案例中的数据只能代表上述已办案件的结果。如有新的案件,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和证据分析,判断案件胜诉和争取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