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甲方(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工程竣工后回访制度
1.乙方所完成的工程,在通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后,在质量保修期内,应主动向甲方或者甲方委托的项目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工程使用过程回访,知晓自己所承担施工的工程存在哪些质量缺陷,便于双方总结经验,在以后的工程施工中得以解决提高。
2.回访时间为质量保修期开始后每月回访一次,直至质量保修期届满。
3.回访对象为:甲方或者甲方委托的项目物业管理公司。
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2.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甲方责任。
三、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限为 年,实际的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四、质量保修金
本工程质量保修金按本工程结算总价的 %计取。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保期满 且乙方在质保期内正常履行义务后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无息退还。
六、质量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凡属乙方原因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维修、更换;如因甲方使用不当或保养不善引起的故障或设备损坏,乙方负责有偿维修(只收取材料费,不收取人工费)。
2.保修期内更换的配件必须是原厂商生产的新配件,换下的配件属于乙方的财产,更换上去的配件则成为甲方的财产。
3.在保修期内,一般情况下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事故通知后的48小时内派人进行维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4.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违约赔偿金、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直接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在5日内补足,并补足原有的质量保修金:
(1)乙方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派人修理或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修复;
(2)乙方对同一部位经两次维修仍未修复的。
5.质保期内如出现设备、材料更换情况,则所更换设备、材料的质保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6.在保修期内,由于乙方质量问题引发的任何安全事故问题,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若因乙方拖延,推诿而导致业主一切损失的,或因此造成甲方(或负责管理该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时,而相关质保金总额又不足以支付的,甲方(或负责管理该项目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乙方追索,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乙方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取得业主和甲方(或物业公司)的验收签字。
9.以上保修期保修回访记录,以及乙方是否履行保修责任,最终以业主和甲方(或物业公司)签字认可为准,若无业主和甲方(或物业公司)签字,甲方将拒付应付的保修金。
七、其他
1.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位于 (地点)的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