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效力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无效合同的判断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于交易影响很大。我国《合同法》明文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节:(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六)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七)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八)因被撤销而形成的合同无效情形。
具体到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无效对应的法律后果有:
一、法律明确规定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大合同)
(一)没有相应施工资质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
(二)借用资质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
关于借用资质:建筑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员对外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对内与企业签订承包协议,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提供支持,不承担技术、质量监管和经济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借用资质,以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省高院指导意见第一条)
(三)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
(四)修改实质性条款的
承包人就招投标工程承诺对工程价款予以大幅度让利的,属于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应认定无效。(省高院指导意见第9条)
(五)大幅让利低于成本价的
承包人就非招投标工程承诺予以让利,如无证据证明让利后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可认定该承诺有效,按该承诺结算工程价款。(省高院指导意见第9条)
(六)串标情形(省高院指导意见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与投标人在履行招投标程序前,以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范围、工期、计价方式、总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的,属串通投标,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法律明确规定无效的分包、转包合同
(一)非法转包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二)违法分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省高院指导意见第5条)
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完成;
2、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三)借用资质(挂靠)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挂靠经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省高院指导意见第4条)
1、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施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手续;
3、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