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该条款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司法保障,同时该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存在着滥用现象,损害了建设方及与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关系的施工人权益。有意见认为,该条款实际上更多保护了一些资质等级低、资信状况差、市场竞争力差的小型建筑企业的不法利益,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合法利益,不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建议修订该条款。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作出的纪要规定:“对实际施工人 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査;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在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指出,对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目前实践中执行得比较混乱,要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以上会议纪要及讲话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的重要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