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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待定及多份工程合同(包括黑白合同)的效力?

2020-12-18 14:27:16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工程发包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待定及多份工程合同(包括黑白合同)的效力?


一、效力待定的建设工程合同

(一)超越资质等级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司法解释第五条)

(二)规划许可证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应认定合同有效。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超规模建设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起诉前补办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省高院指导意见第7条)

注:理论界认为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等不是合同有效的影响因素,但依据2002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暂行意见,缺少三证是无效的。

二、多份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一)备案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

备案合同约定的价款与中标价不一致的,如该工程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应按中标价确定工程价款;如该工程不属必须招投标的工程,当事人举证证明备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或实际履行的合同,可以备案合同的约定确定工程价款。(省高院指导意见第8条)

(二)中标备案合同与“黑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三)中标备案合同与其他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对于本案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作出修改属于无效,但不涉及实质性条款内容的,属于有效。

(四)中标备案价款与情势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三、明文规定有效的合同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司法解释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劳务分包,所签订的合同有效:

1、实际施工人具备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一种或几种项目的施工资质,承包的施工任务仅是整个工程的一道或几道工序,而不是工程的整套工序;

2、承包的方式为提供劳务,而非包工包料。(省高院指导意见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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