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
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有哪些?
一、强制招标
我国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国发委第3号令) 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计委令第16号)等文件中,对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从招标范围和规模两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从法律层面上对相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建设行为进行了约束,流程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流程严格进行。符合规定情形的,必须通过法定的方式进行招标。
二、我国强制招标的范围规定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两方面条件,符合如下情况,就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根据《招标投标法》强制招标概括规定(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具体内容(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发委第3号令)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第二条)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第三条)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全部或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第四条)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第五条)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第六条)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6、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第七条)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国发委员会第16号令)规定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第二条)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第三条)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第五条)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三、违反强制招标规定的法律后果
违反《招标投标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或不符合法律规定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对应的核心法律问题是,工期反诉、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约定,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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