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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宁国.飞达御府项目:一审完全免除劳务款诉讼债务64.8万

2020-12-29 16:48:52

法院及案号: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民初3688号

案件介绍:

许某原是合肥承包公司聘请的项目经理,2009年、2011年两次发证时,其证书上显示工作单位为合肥承包公司。2011年6月30日,合肥承包公司与飞达置业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命原告许某为项目经理,2012年又任命许某为公司驻宁国飞达御府1#-3#楼及人防地下室工程建造师。之后一致实际负责1-3#楼工程,后期因甲方拖欠工程款,各方都未获得款项,许某向法院起诉主张支付自2008年3月至2017年3月工资计人民币64.8万元,并要求为其补交自2008年3月至2017年3月社会保险费。

办案经过:

2017年5月,合肥承包公司委托我们介入,通过调查了解,我们发现许某原是挂靠在承包公司的项目经理,与其他项目经理不同,其参与公司项目的工作较多、经常来公司,对公司情况非常了解。2012年底,公司将一个项目交给其处理,但该项目后期烂尾,公司并未获得甲方任何工程款,期间公司待其垫付了部分工程款,并收取了其部分利息,许道生对此不服,遂起诉。在庭前,我们准备了许某与甲方的资金往来帐目,提供其实际上是实际施工人的项目证据,从而对事实予以佐证。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许某的64.8万的诉讼请求。

特别提:以上都是晟川律师真实案例。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未公布具体信息。另外根据《律师协会推广规则》,上述经典案例中的数据只能代表上述已办案件的结果。如有新的案件,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和证据分析,判断案件胜诉和争取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