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6.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7.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乙方提出上述各项规定禁止事项或要求之外的与工作业务无关的事项或要求。
三、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5.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甲方对涉嫌不廉洁的商业行为进行调查时,乙方有配合甲方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
7.未经甲方单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新闻媒体、第三人述及有关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廉政建设方面的评价、信息。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1条、第2条规定的,甲方将对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理(包括调岗、降级、降职,以至解除劳动关系等,视情节轻重而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1条、第3条规定的,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乙方通报、解除合同、1~3 年内不得进入辖内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五、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 工程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贰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送交其上级部门一份。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