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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碧桂园.印春秋项目:仲裁成功免除赔偿款13万元

2021-01-28 16:40:31

上碧桂园.印春秋项目:仲裁成功免除赔偿款13万元


案例介绍

2019年2月初,何某到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公司)处从事建筑施工工作。2019年8月份某日下午,何某在工作过程中被重物砸伤右脚。后于市人民医院治疗并诊断为右足趾开放性损伤,住院期间承包公司为其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何某在自己病情稳定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鉴定为工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十级伤残。于是何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承包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为141158.42元。

办案经过

在办理此类建筑企业的工伤案件时,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

一、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是工伤保险机构,不属于仲裁委的受理范围。

实践中,很多农民工会一次性将所有的赔偿项目打包一起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本案中也是如此,面对这种情况,作为建设企业首先要了解的是《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规定。即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且已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的,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人员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新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核付。也就是说这些赔偿项目的支付主体为工伤保险基金,只有在建筑企业未办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才能要求其进行支付。

二、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企业只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赔偿项目。

在发生工伤案件时,农民工通过工伤保险理赔,由工伤保险基金核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新工伤医疗补助金、交通费、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的建筑企业来说,意味着只需就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进行支付。

综上:本案的重点有两个,一为就工伤保险理赔的项目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二为其余项目的计算标准过高,应按照《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月工资标准予以核减。因而代理人向仲裁委提供了《参保证明》、《缴费证明》等材料证明该项目已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提出何某仲裁请求中的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承包公司可协助办理工伤保险理赔的仲裁答辩。

办案结果

2020年9月29日,仲裁委作出了仲裁裁决,就何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鉴定费请求不予理涉,就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仲裁请求认为计算标准过高,进行了一定的核减,最终判决承包公司支付何某7500元。